

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濮阳市公安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3-8822111
传真号码:0393-8820040
通讯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16号
邮政编码:457000
电子邮箱:pysgaj#126.com(请把#号改成@)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濮阳市公安局政府网站“濮阳公安网”(https://gongan.puyang.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指南》发放点查阅。
(二)信息分类
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采取主题分类的方法,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一、二、三级类目,其中一级类目分为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6项。
(三)公开形式
1.濮阳市公安局政府网站“濮阳公安网”(网站:https://gongan.puyang.gov.cn)。
2.新闻发布会。
3.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平安濮阳”微信公众号,“平安濮阳”微博,“濮阳警方”抖音,“平安濮阳”今日头条号。
4.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濮阳市胜利西路16号濮阳市公安局。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濮阳公安网(https://gongan.puya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二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濮阳公安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参照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可申请减免费用,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经申请人申请,本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申请免除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