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治安系统
第二季度执法办案卷宗质量考评
情况通报
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治安大队: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季度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执法办案卷宗质量考评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2019年6月11日至13日,治安支队抽调治安系统10名执法办案业务骨干,开展了全市治安系统第二季度执法质量考评,对随机抽取的28起案卷进行了集中阅卷,现将考评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卷宗抽取情况
治安支队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省市一体化警综平台共抽选28起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0起(轻伤害案件 2起),寻衅滋事案5起,殴打他人案9起,损毁财物案3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1起。
二、案件考评整体情况
总体来看,各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基本能够做到案件受理及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办案程序合法严密、案件处理适当。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实体问题
1、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一是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如范县孙兆放故意伤害案中案发第二天孙兆印才来派出所报案,近15个小时不显示调查或询问情况,证据链不完整;濮阳县刘会涛故意伤害案,下午3点多受害人蔡佳雨被打,6点多去派出所报案录笔录称手指骨折,中间的3个小时没有调查痕迹;南乐县薛臣亮、连亚军等人寻衅滋事案,处警现场未开启执法记录仪对处警全过程进行录像;二是有现场未勘验或未依法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如大庆分局胡清剑被故意伤害案中打人的棍子未提取,无现场勘验图、无勘验笔录、无现场照片。
2、以调解结案的案件,调查不全面,不深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调解结案。
清丰县公安局仙庄派出所办理的20190219杨玉晓被殴打案,在未查清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便草草调解结案。2019年2月19日,杨玉晓(男)电话责问魏万春(男)为什么总是给杨玉晓的妻子李艳艳打骚扰电话,在电话中发生争执,约定2月19日晚上在清丰县仙庄镇西魏家村加油站见面,当晚20时,两人来到加油站,发生互殴,杨玉晓鼻子、头部受伤。案卷中互殴双方对打架的过程陈述不一致,杨玉晓供述,一到加油站就被魏万春等五人围攻,而魏万春供述,其本人和其堂哥魏双跃两参与了打架,在场的魏绍谦、魏云峰、魏帅兵没有参与打架。在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办案单位仅对魏万春、魏双跃、杨玉晓三人进行了询问,对现场的魏绍谦、魏云峰、魏帅兵没有进一步询问取证,办案单位对杨玉晓的伤情也没有进行鉴定,对周围的视频监控没有进行调取,便对此案草草调解结案。
卫都分局办理的谢娜娜被殴打案,违背调解案件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本原则。2019年4月13日凌晨,在濮阳市开州路水秀KTV楼道内因唱歌期间发生纠纷,张缔与谢娜娜发生争执,谢娜娜被打伤。在殴打过程中,参与打架的有李达、王盈盈、陈艳、陈富龙等六人,互殴现场混乱,只有谢娜娜一份笔录中供述打她的人是一个黄头发女孩。但是办案单位没有组织辩认,也没有通过其他在场人的询问确定打伤谢娜娜的是谁,便进行调解,
3、案件定性时弱化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造成定性不准确。
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办理的欧阳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混淆寻衅滋事与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性质。2019年2月8日13时许,欧阳斌驾驶琼AFV169黑色宝马轿车与架驶丰田豫J10B16的张可彪在人民路开赌气车,开到市人大门口时欧阳斌猛超张可彪后踩刹车,至使两车发生剐蹭,欧阳斌下车后对张可彪辱骂,把张可彪的车左前门玻璃用手掰坏,向张可彪的方向盘上吐痰,把张可彪的雨刷器弄断,建设分局调查后,以欧阳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其拘留并处罚款。此案件中欧阳斌与张可彪因开赌气车发生剐蹭,欧阳斌下车后对张可彪辱骂、把张可彪的车左前门玻璃用手掰坏、向张可彪的方向盘上吐痰、把张可彪的雨刷器弄断等行为均属没事儿找事的寻衅滋事挑斗行为,所以此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不应定为损毁公私财物。
(二)程序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如濮阳县刘会涛故意伤害案中呈请文书缺少呈请刑拘释放转取保等文书;建设分局格林豪泰宾馆寻衅滋事案中询问笔录未显示证人与当事人关系,胜利分局红星美凯龙故意伤害案中呈请拘留报告书审核人员未签名,三份呈请报告书审核均未盖章;中原分局郭继昌故意伤害案中呈请取保报告书审核人未签名,呈请解除取保书审核未盖章;中原分局郭继昌故意伤害案中笔录末尾民警未签名。
2、调查措施使用不当。一是应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未制作。如工业园区刘献伟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中没有对查获的烟花炮竹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二是调取证据通知书不规范。如清丰郝士松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中1月21日受理为行政案件,1月28日立案刑事案件,1月21日依据刑诉法开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出现了刑事案件先调取证据,后立案的情况,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若受理为刑事案件则应依据新刑诉法第54条或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9条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刑诉法第124条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询问证人,应当出具询问证人通知书。
3、行政案件拖延办理,不按期结案,也不按规定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
濮阳县公安局东关派出办理的刘保民被殴打案,(1月23日报案,1月31日才受理为行政案件,且未在30日内结案,也未办理延长手续。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的王桂香、胡兰香相互殴打案,当事人2月3日报案,办案单位2月26日才受理为行政案件,并且未在30日内办理完毕,也未申请延长办理期限。范县辛庄派出所办理的崔俊英被殴打案,2019年2月15日受案,办案期限超过30日,没有办理申请延长办案期限手续。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办理的梁文超新习寺上殴打他人案,2月7日接到报案,2月13日才受理为行政案件,办案期限超过30日,也没有办理申请延长办案期限手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对群众报案不及时受案,或者办案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惩治违法,挽回群众经济损失的,极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投诉。
4、传唤方式违反规定。一是传唤证适用不当。如清丰郝士松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嫌疑人郝士松2月21日讯问笔录显示自动投案,笔录中没有显示到达和离开时间,1月29日下达的传唤证显示不在家,下方标注2月21日到达和离开时间,一个传唤证多次使用,2月21日嫌疑人到案方式是投案还是传唤到案自相矛盾;二是未依法使用传唤证。范县陆集派出所办理的孙兆放故意伤害案,2月14日孙兆放笔录显示民警让他来派出所,但未制作传唤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通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省厅的要求,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结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强化执法培训,提高办案质量。特别是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严格掌握立案标准、严格遵守刑事司法程序,及进、全面调查取证,避免出现漏刑漏罚,降格处理等情况。
(二)狠抓执法问题整改,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对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对考评中发现的一些有可能降格处理的案件、严重的执法问题或带有多发性、倾向性的问题,市局治安支队将跟踪督办;对通报中涉及的案件,各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考评结果与每季度治安工作绩效考评紧密结合
凡对省厅、市局通报的“问题案件”敷衍应付或拒不整改也不说明情况的,省厅、市局将从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请各单位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问题案件”整改报告于2019年6月3日前上报治安支队。
三、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提高办案质量。
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