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执法
巡查通报
2019年第4期
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局直各执法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工作流程,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法制支队对全市公安机关四月份接处警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巡查和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三月份整改情况及巡查中存在问题通报:
市局三月份受立案工作巡查通报下发后,各单位经过整改,在四月份有较大改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好的方面:接处警超期情况,三月份全市公安机关110接警后24小时内警综平台内未生成接处警登记表类案件共196起,四月份下降至73起,同比下降37.2%,且接处警超期情况自元月份以来,一直处于持续下降情况。4月份濮阳县公安局、清丰县公安局、南乐县公安局、范县公安局、台前县公安局及市局建设分局、胜利分局、昆吾分局、卫都分局均无接处警超期警情,对以上单位特此提出表扬。
2、存在的问题:一是接处警超期工作开展情况发展不均衡,好的单位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差的单位虽经多次通报,却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大庆分局和孟轲分局,2019年前4个月都存在接处警超期情况,且在分局序列中,接处警超期数一直居高不下;二是大庆分局行政案件受案超期情况严重,4月份全市公安机关接报案后3日内未受理的案件共有6起,其中有4起均为大庆分局的案件,占到全市行政案件受案超期总数的67%。特对大庆分局、孟轲分局提出通报批评,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并将整改报告经分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局主要领导阅。同时,责令大庆分局、孟轲分局分管局领导向市局分管局长当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三是部分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疲沓,4月份,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后30日内未办结且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案件27起,出现问题的案件基本集中于单位的某几位民警,有的单位甚至出现超期的3起案件均是同一名民警主办的情况,现责令存在问题的民警书面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分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会同分管局领导向市局分管局长当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二、四月份全市总体情况:
通过在警综平台查询,全市公安机关2019年04月01日00时00分到2019年04月30日23时59分,全市共接警8585起,其中,案件类警情共4227,占49.2%。在案件类警情中,行政案件类1454起,刑事案件类1018起,交通案件类1755起。
三、发现的问题:
(一)接处警超期情况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通过巡查,2019年4月份,全市公安机关110接警后24小时内警综平台内未生成接处警登记表73起,占案件类警情的1.7%。其中,行政类警情58起,占全市违规警情的79.4%;交警类警情15起,占全市违规类警情的20.5%。
其中,濮阳县公安局、清丰县公安局、南乐县公安局、范县公安局、台前县公安局均为0起。大庆分局25起,占全市的34.2%;孟轲分局15起,占全市的20.5%;中原分局7起,占全市的9.5%;工业园区分局6起,占全市的8.2%;濮水分局5起,占全市的6.8%。建设分局、胜利分局、昆吾分局、卫都分局均为0起;市局交巡警支队15起,占全市违规警情的20.5%。
(二)行政案件受案超期情况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通过巡查,2019年4月份,全市公安机关接报案后3日内未受理的案件6起,分别是:
1、接处警编号:C41090020190415000000000000100,办案人张晓时,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受害人4月15日报案,4月16日制作接处警登记表,处警情况一栏显示“受理”,但在系统内未找到受案相关文书材料。
2、接处警编号:C41090020190417000000000000035,接警人:张耀栋;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警综系统内未生成接处警登记表等法律文书,不显示后续处理情况。
3、接处警编号:S4109540300002019040000000000005,接警人:吴天翔;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警综系统内未生成接处警登记表等法律文书,不显示后续处理情况。
4、接处警编号:S4109540300002019040000000000006,接警人:吴天翔;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警综系统内未生成接处警登记表等法律文书,不显示后续处理情况。
5、接处警编号:C41090020190423000000000000020,接警人:奚福庆;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警综系统内未生成接处警登记表等法律文书,不显示后续处理情况。
6、接处警编号:C41090020190419000000000000001,接警人:钱志涛;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当事人4月19日报案,4月22日制作接处警登记表,后续无其他相关受案文书。
(三)刑事案件立案超期情况
通过巡查,2019年4月份,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未发现超期案件。
(四)案件办理超期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通过巡查,2019年3月份,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后30日内未办结且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案件27起,分别是:
1、案件编号:A410923650000201904002 ,办案人冯晓亮,办案单位: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月10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案件编号:A4109236500002019040001,办案人田正威,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月1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3、案件编号:A4109236500002019040006,办案人胡永强,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月3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4、案件编号:A4109236500002019040011 ,办案人胡永强,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月3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5、案件编号:A4109236500002019040015,办案人冯晓亮,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月8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6、案件编号:A4109236500002019040019,办案人田正威,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月9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7、案件编号:A410923660000201904000 ,办案人张泽斌,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元村派出所。4月1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8、案件编号:A4109236600002019040001,办案人张泽斌,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元村派出所。4月1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9、案件编号:A4109237500002019040002,办案人王磊超,办案单位:南乐县公安局梁村派出所。4月5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0、案件编号:A4109531700002019040007,办案人丰收,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7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1、案件编号:A4109531700002019040008,办案人张晓时,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7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2、案件编号:A4109531700002019040009,办案人丰收,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4日制作接处警登记表,4月7日制作受立案登记表,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3、案件编号:A4109531700002019040013,办案人佀庆涛,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10日制作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4、案件编号:A4109531700002019040002,办案人王乃恩,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1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5、案件编号:A4109520300002019040013,办案人范道华,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4月7日受案,5月15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决定,办理延长手续超期。
16、案件编号:A4109521700002019040007,办案人陈志林,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3月31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7、案件编号:A4109521700002019040006,办案人王利军,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7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8、案件编号:A4109521700002019040008,办案人陈志林,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4月8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19、案件编号:A4109540300002019040006,办案人王志立,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4月9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0、案件编号:A4109540300002019040007,办案人王志立,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当事人4月7日通过110报案,在系统内未查询到接处警登记表,4月9日受案,系统内显示受案登记表填写时间为4月10日,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1、案件编号:A4109540300002019040008,办案人王志立,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3月7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2、案件编号:A4109550300002019040005,办案人李瑞勇,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4月10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3、案件编号:A4109550300002019040004,办案人郝锋涛,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4月8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4、案件编号:A4109550300002019040002,办案人朱志国,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4月6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5、案件编号:A4109570300002019040008,办案人王飙,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昆吾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4月9日受案,受案后超过3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或办理延期。
26、案件编号:A4109580900002019040001,办案人刘忠斌,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濮水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4月1日受案,5月8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决定,办理延长手续超期。
27、案件编号:A4109580900002019040003,办案人左建猛,办案单位:濮阳市公安局濮水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当事人4月5日报案,4月8日制作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5月14日作出延长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接报案登记。各办案单位对于所有110指派警情及自接警情,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及时进入执法办案系统的接报案模块进行登记。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在日常审核案件过程中要继续严格落实案前监督(接报案登记环节)和案中监督的要求,使监督前移,通过日常巡查审核、考评、监督,切实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重视整改提高。请各办案单位对巡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及时受立案,并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此次通报的上述问题进行逐案复核,存在严重执法问题的要进行执法过错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对此,各单位要形成整改报告经主管局长签字后于2019年6月1日前报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820185
附件:1、110接警后24小时内未完成处警登记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