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
报告工作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濮办〔2020〕11 号)要求,现就市公安局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清单和任务分工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濮办〔2020〕11 号)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市局对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进行逐条对照梳理,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时限(见附件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程序,提前谋划请示报告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请示事项及时报送,除情况紧急外,向市委的请示应提前15天报送,做到应报尽报、及时上报。
二、严格落实请示报告行文规范
一是严格落实请示行文规范。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市委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向市委请示。
二是严格落实报告行文规范。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市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市委的综合报告一般在45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25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必向市委报告。
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程序方式
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请示报告。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
2、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由市局主要领导向市委请示报告。
3、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由负责单位准备汇报材料,由市局主要领导向市委请示报告。
4、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履行市委会议程序。
5、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市委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6、采用书面方式向市委报告事项,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上会审批程序或公文流转程序,经市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市局班子成员传批后,并经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统一由警令部归口报送,其他局直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报送公文。
7.符合《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党委系统紧急重要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的通知》(濮办文〔2019〕63 号)规定报送范围的紧急重要信息,由指挥中心负责报送市委办公室信息室和市委总值班室,正常工作时间内报送至市委办公室信息室,正常工作时间外报送至市委总值班室。
8、除年度综合和专项工作报告外,以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向市委报送的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前需附上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 2)。
四、压实请示报告工作责任
各单位“一把手”是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主持起草,严格审核把关,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警令部是向市委报送工作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对报送不规范的,将退回报送单位修改重报。对迟报、漏报,特别是瞒报、谎报、不报或故意拖延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予以通报。
附件:1、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