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备 案 报 告(式样) | |
名称和文号 |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濮公通〔2019〕46号 |
起草单位 | 市公安局 |
主 要 内 容 | 第一条 严格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加大路检路查,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做好外围管控的同时,在市城区重点路段、关键路口增加执勤人员,严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冒黑烟车(通常指农用车、三马车、拖拉机等明显冒黑烟的车辆),对查处的高污染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罚款、记分、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等综合处理措施;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污染控制装置和尾气不达标柴油货车,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运输企业,撤销其运营资质;对柴油货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强化城区主干道巡逻,加大路面巡逻频次和密度,及时发现、查扣高污染机动车。公安机关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列入限行(禁行)区视频监控和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电子抓拍、精准拦截、现场查扣。公安机关严格货车“入市通行证”审核把关,严禁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发放“入市通行证”。 第二条 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社会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社会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落实错峰运输要求,严禁使用高污染车辆;地方公安机关和油田公安机关按照辖区划分,切实做好各自辖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明显冒黑烟的营运机动车进行监督维修治理;城市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市政建设、建筑工地等行业、单位督促检查,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租用高污染机动车,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高污染机动车,除依法处罚外,须抄报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一案双查”。 第三条 严格机动车销售、注册登记管理。从2019年7月1日起,达不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准在濮阳市行政区内销售,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强化在用机动车审验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依据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两个标准进行环保尾气检测;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 加强二手车转入监管。转入濮阳市行政区域的外埠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且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内。对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公安机关不得办理迁入手续。 第六条 建立高污染机动车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利用“12369环保热线”,对高污染机动车进行积极举报。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予以奖励,同时将举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七条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禁用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下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建、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法律法规; 2、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 5、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工业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
起草过程 和征求意见情况 | 为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持续改善濮阳市空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办法(试行)》,市政府秘书长谢传芳、副秘书长史绪浩等,多次主持专题会议,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该办法进行讨论、修订,根据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商务、法制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对该办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请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油田公安局等单位领导签发后,联合印发《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
法制部门事前审核意见 |
依法依规管控高污染机动车,起草的办法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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