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办理及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限行车辆管理指示和要求,优化市区交通组织,提高大气质量,规范市区限行车辆通行证的申请、办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行证的办理工作坚持限行车辆夜间运输为主、日间通行为辅的指导方针,遵循“总量控制、保障需求、区分路(时)段、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限行车辆包括运输普通货物的黄牌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散装水泥和水泥搅拌车、工程运输(渣土)车、营运客车及城乡公交车。
——普通黄牌货车是指:4.5吨以上用于运输普通货物的黄牌货运车辆。
——危化品运输车辆是指:用于运输汽(柴)油、煤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的专用运输车辆。
——散装水泥和水泥搅拌车是指:用于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
——工程运输(渣土)车是指: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货运车辆。
——营运客车及城乡公交车是指:经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的始发站、终点站、中途站在限行区域内运行的营运客车及旅游包车;经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市城区至县城(或县域乡镇)的城乡公交车。
第四条 在本市城区内需办理入市通行证车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濮阳市市政府印发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划定的限行区域,限行区域为:省道S101以北、濮范高速以南、濮瑞路以东、新东路以西(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
第六条 在市城区限行区域内,申请办理通行证车辆的车型原则上应为限行车辆,并从严控制通行证的行驶路线和时间。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到其他车辆上使用。
第七条 合理分配限行车辆的通行时段:4.5吨以上黄牌限行货车及散装水泥和水泥搅拌车在市城区限行区域内的通行时段原则上避开城区交通高峰时间段:7:00--8:30、11:30---12:30、13:30--15:00、17:30--19:00;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时段严格控制在22:00至次日5:00;工程运输(渣土)车的通行时段原则上应该在21:00至次日5:00;大型客车及城乡公交车无限行时间。
第二章 通行证发放范围
第八条 通行证发放范围为:符合排放标准普通黄牌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散装水泥和水泥搅拌车、渣土车、营运客车及城乡公交车。未列入发放范围的限行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证。特殊时期的限行按《限行通告》执行,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市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限行车辆,可按实际通行需求办理相应通行证手续。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程序
第九条 国三及以下标准限行车辆不予以办理入市通行证;重污染天气时,执行濮阳市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规定。
第十条 普通黄牌货车办理入市通行证程序
普通黄牌货车办理入市通行证为纸质通行证或电子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30日。
(一)工厂、企业办理普通黄牌货车通行证:工厂、企业应先向市工信局提出用车申请,市工信局负责收集市城区内工厂、企业的进货量、出货量等相关信息,合理测算货车需求量,对所有进城车辆限定标准,提出用车数量初步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信息转交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工信局审核的用车数量,对工厂、企业申请入城车辆是否到达排放标准、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车辆出入限行区域的通行路线及时间,报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通行证,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普通黄牌货车通行证:个体工商户应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用车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市城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进货量、出货量等相关信息,合理测算货车需求量,对所有进城车辆限定标准,提出用车数量初步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信息转交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的用车数量,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入城车辆是否到达排放标准、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车辆出入限行区域的通行路线及时间,报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通行证,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普通黄牌货车通行证:行政事业主管单位对下属公司或单位自用车辆进行审核并提出申请,将相关信息转交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对申请出入市城区车辆是否到达排放标准、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车辆出入限行区域的通行路线及时间,报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通行证,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第十一条 危化品通行证办理
危化品通行证为纸质通行证或电子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15日。
危化品通行证办理对象为濮阳市城区限行区域内的化工企业,由企业负责人持单位供货证明、车辆明细、车辆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危化品资格证、押运员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到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用车申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市城区内化工企业的进货量、出货量等相关信息,合理测算危化品运输车需求量,对所有进城车辆限定标准,提出用车数量初步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信息转交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的用车数量,对化工企业申请入城车辆是否到达排放标准、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车辆出入限行区域的通行路线及时间,报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通行证,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第十二条 渣土车通行证办理
根据《濮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濮阳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辆管理细则》规定,渣土车通行证的有效期限、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严格按照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所发放的“核准证”内容进行填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渣土车运输企业按照《濮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濮阳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辆管理细则》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核发渣土车“核准证”;渣土车运输企业持“核准证”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和驾驶员驾驶证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核准证”上的车辆是否到达排放标准、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通行证时限、通行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将材料复印件留档备份后报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通行证,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第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车通行证办理
根据2012年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交通法律规定行驶。确需在禁行时间内进入城区禁行路段的专用车辆,应由属地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到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或以企业为单位,凭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登记证明,统一到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市通行手续。申领通行证车辆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或驾驶员有交通违法未处理情况、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已被记满12分的以及没有省辖市散办登记备案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入市通行手续。”濮阳市混凝土搅拌车办理通行证办理程序如下:
混凝土加工企业持相关材料到濮阳市商务局散装办备案,市散装办对材料审核后发放登记证明;混凝土加工企业持市散装办发放的登记证明、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运输车辆通行证时限等材料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及通行路线、时间规划审核;混凝土加工企业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所规划的通行路线、时间及准许办理通行证车辆名单到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商务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通行证;市商务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纸质通行证;混凝土加工企业持通行证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加盖濮阳市交警支队通行证专用章,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第十四条 营运客车及城乡公交车通行证办理
营运客车及城乡公交车办理入市通行证为纸质通行证或电子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
营运客车及城乡公交车通行证:由客运企业持公司营运证、车辆明细、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对客运企业的营运资质、营运车辆的营运资格及进出市路线、停靠站点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对申请入城车辆是否到达排放标准、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确定客运车辆出入限行区域的路线,报市攻坚办审定;市攻坚办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按照市攻坚办审核意见办理通行证,同时录入移动污染源智能管控设备卡口系统。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对限行车辆实行“黑名单”及限制办理入市通行证制度。限行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办理入市通行证进入市限行区域的、办理入市通行证后不按照通行证规定路线及通行时间行驶的、遮挡号牌、不悬挂号牌、故意污损号牌等涉牌涉证记12分严重违法行为的,经查询第一次被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停办该车辆入市通行证业务30天,第二次被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停办该车辆入市通行证业务60天,第三次被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的车辆取消当年办理通行证业务资格。限行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和有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的直接停办该车辆当年办理入市通行证业务的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取得入市通行证的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动车通行证管理,除依据本《暂行规定》外,还适用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污染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预案和有关限行通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行证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攻坚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