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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19 21:00:24    点击:519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濮政〔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3日     

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及濮阳县城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污染机动车种类包括: 

(一)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三马车、拖拉机及其他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简称黑烟车); 

(三)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四)其他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污染的车辆。 

第四条  限行区域范围:国道342(濮瑞路)以东,新东路及南北延长线以西,濮范高速以南,省道101(新南环)以北范围内的道路,限行区域范围所指边界道路不包含在内。 

第五条  限行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第六条  濮阳县、华龙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合理规划绕行路线,制定切实可行的通行引导方案。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或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严格控制4.5吨以上货车“入市通行证”的发放。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路面执法管控,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格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参与,严格规范渣土车的运输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加快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卡口限行电子抓拍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及时将排放超标车辆信息推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牵头负责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市城区乡(镇、办)、居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将辖区内发现的高污染机动车通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利用12369平台,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积极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县(区)政府、乡(镇、办)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严格督导通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各自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濮政办〔2014〕108号)同时废止。 

 

主办:濮阳市公安局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16号    电话:0393-8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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