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水平,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各级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公民依法向政府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是带有较强目的性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依申请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是政府回应公众关切的重要形式。公安机关是政府重要组织部门,公安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全市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一些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不能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不能正确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有的对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理睬、不答复,有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有的答复主体不合格,有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把握不准、遗漏答复内容或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等,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很可能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诉讼败诉。今年,省公安厅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公安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后被撤销或变更的每次扣0.1分,行政诉讼后败诉的每次扣0.2分。各县局、分局要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依申请公开工作,坚决避免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诉讼败诉等问题发生。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市公安局、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派出所可以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对依申请公开进行答复。原则上,全市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依申请公开答复主体。各县局、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县局、分局名义统一答复。其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以该派出所名义进行答复。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处理,认真研判内容,确定“给不给”。要及时答复申请,应当公开的,通过适当形式提供,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效率和水平。
(一)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受理单位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不予公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可以不予处理。
对以上各类情形,行政机关要依法依据制作规范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见附件)。
四、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落实机构人员。各县局、分局必须明确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受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负责人员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政策要求的学习把握,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坚持依申请公开答复一个出口原则,不管以派出所还是以县局、分局名义答复,都必须经县局、分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后,才能答复。
(二)规范办理流程。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依法提出答复意见,经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连同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等加盖印章,报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收到责任单位的答复意见后要迅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承办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形成答复书,并转送保密、法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时限答复。答复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制式文本(见附件)。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方式提供,并保存答复手续证明。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各县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按照《条例》对申请予以审查,明确申请信息“是不是”政府信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对将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申请,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受理机关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可要求申请人对其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同时,要全面审查申请人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难以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补正期限、补正后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
(四)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时间节点和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因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复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濮阳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