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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19 15:00:00    点击:252次    [关闭本页]


 濮公通〔2018〕20号                              签发人:郭智深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濮阳市公安局

                               2018年3月20日

 

 

 

 

濮阳市公安局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警务规范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有关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安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公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公安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七)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公安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在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 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科室(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公开办对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各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处室(单位)领导保密审查后提交局保密办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和主管部门。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工作,具体工作由党政办负责。

三、年度报告公布的形式

(一)濮阳市政府网站;

(二)政府信息专刊等;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告栏等;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工作开展等基本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政府信息网络建设、运行和政府信息的清理、补充、更新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和改进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五、对不按制度落实的,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互联网、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网上投票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公安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廉洁警队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具体要求是政务公开工作内容要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濮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市局纪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濮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安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关于社会治安的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前,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三条 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本机关相关领导同志指定。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志,旁听人也可以发言。

第五条 举行听证,应当提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等向本机关申请登记。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五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五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濮阳市公安局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局纪委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濮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五条 本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局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本局应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9年3月20日印发

 

主办:濮阳市公安局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16号    电话:0393-8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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