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流程
(一)市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区(阳光大厦)户籍窗口(以下简称阳光大厦窗口)民警负责“全城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内户籍业务的审核、受理。
(二)阳光大厦窗口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业务当场受理;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业务,当场告知申报人原因,并出具《户籍业务补充材料告知单》。
(三)阳光大厦窗口通过户籍系统将相关业务材料推送至户籍地派出所。
(四)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接到系统提醒后,当场签署审核意见、将办理权限授予阳光大厦窗口。需要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业务规范审批。
(五)阳光大厦窗口在业务规范时限内制作、发放相关户籍证件。
(六)阳光大厦窗口做好户籍业务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复印留存,原始申报资料定期向户籍地派出所移交保存。户籍地派出所同时做好相关业务涉及的常表打印、标注、归档、保存等事项。
二、办理规范
“全城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需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及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如下:
(一)变更姓名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变更人申明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由受理民警网上核查)。
注:对14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当事人同意;
对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不满6周岁的,当场办理,超过6周岁变更姓名的,需县级部门审核。
(二)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需要提供);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理,超过6周岁的,需县级部门审核。
(三)变更民族成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4、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四)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错误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当场办理。
(五)户口簿补发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主《居民身份证》;
3、当场办理。
(六)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3、民警查询户口注销信息;
4、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七)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刑满释放证明;
3、民警查询户口注销情况;
4、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八)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1、单位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的《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九)户籍登记项目副项变更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变更副项错误的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身高证明等材料;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当场办理。
(十)转业、复原、退伍入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市(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出具《落户介绍信》;
3、民警查询户口注销信息;
4、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十一)死亡注销户口
1、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其它死亡证明材料;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当场办理。
(十二)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当场办理。
(十三)入伍注销户口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2、当事人《户口簿》:
3、当场办理。
(十四)购房入户(市内)
1、房主书面申请;
2、房主《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在该房屋居住的水、电、气、暖等交费凭据之一;
4、当场办理。
(十五)工作调动入户(市内)
1、本人书面申请;
2、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任职文件或调令;
3、单位接收证明;
4、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当场办理。
(十六)亲属投靠(市内)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当场办理。
(十七)务工人员入户(市内)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单位接收证明;
4、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当场办理。
(十八)收养入户(市内)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4、当场办理。
(十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录取户口迁出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高校《录取通知书》及《高校学生报到须知》;
3、当场办理。
(二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1、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当场办理。
(二十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入
1、《户口迁移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回原籍的持原户口簿;
4、异地就业的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5、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二十二)省外有准迁证的户口迁入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投靠的持亲属《户口簿》);
3、当场办理。
(二十三)省外有准迁证的户口迁出
1、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户口准予迁出证明》;
3、当场办理。
(二十四)迁移证补发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证超期的提供原证件;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当场办理。
(二十五)准迁证补发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准迁证超期的提供原证件;
4、当场办理。
(二十六)异地补、换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申领临时身份证)
持《户口簿》或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直接办理;
(二十七)收费标准
1、户口簿损坏、丢失补领的每本6元,城镇以下为4元;迁移证和准迁证损坏、丢失补领的每本4元。
2、身份证每证20元,损坏、丢失补领的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附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