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濮阳市公安网站!
首页 新闻 政务服务 党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大厅 警民互动
 首页 > 依据、条件、程序

依据、条件、程序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7-27 09:23:59    浏览:986人/次    打印    关闭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行使主体:濮阳市公安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Copyright © 2015-2027   濮阳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29637号      
地址:濮阳市胜利中路16号   电话:0393-8820000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2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