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输枪支许可
行使主体:濮阳市公安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