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公通〔2025〕6号
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和交通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城区是指本市除各县行政辖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停车设施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公交站牌、地下通道、高架桥梁和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
第五条 停车设施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50个为小型停车设施,出入口1个以上;停车位数量大于50个、小于等于300个为中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数量大于300个、小于等于500个为大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为特大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单向行驶出入口不得小于5米。
第六条 停车设施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第七条 停车设施场内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车辆尺寸和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小型汽车换算系数为(车辆尺寸22×车辆换算系数1.00=22个)。
第八条 停车设施场内主要交通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位设置:标准车位:2.5×6m,靠边车位:2.3×6m;条件受限时,宽度最小不应低于2.2m;垂直式、倾斜式(分为30°、40°、60°)停车位:2.5×6m,条件受限时,长度最小不应低于5.3m。
(二)停车场内通道:单向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宽度达到7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场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信息公示牌:进口处一侧需在显著位置(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颜色采用黄底黑字白图案白边框,上半部分为停车场指示标志和收费标准,下半部分为信息公示内容。尺寸为:120cm×90cm。
(四)车位号:400×400mm,为便于管理设置;
(五)停车指示箭头:300×300mm,为便于管理设置,使车辆按规定车头朝外停放;
(六)地面导向箭头:分直行、左转、右转、左右转、左右转直行、掉头六种,国标规格,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七)道路分道线:10-15cm宽,黄色标线,设置在道路两侧及中间,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八)安全凸面镜:反光镜直径为800mm,设置于交通复杂的路口位置的墙面或柱面,起改善不通视区域状况的作用,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九)停车设施标志牌:设置在道路中央,用吊链安装,或直接钉在墙面上,对停车设施的交通管理指挥,规格有圆形600mm、方形600×600mm、三角形700mm等多种尺寸;
(十)停车设施安全隔离:停车设施周围应当设置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宜设置钢制隔离护栏、石质隔离桩、花箱等设施,不宜设置石墩等隔离物。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线为黄色标线,尺寸为:2.5×6m,条件受限时,长度最小不应低于5.3m。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上下车区域应设置黄色网状线,宽度为1.2m。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在停车位内施划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按照停车场总车位数的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宜设置在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第十条 在停车设施内应当安装满足要求的监控设备,存在视线盲区等安全隐患情况的,应当采取设置减速带、减速让行标志、凸透镜等安全措施,停车设施内引导指示标志、标线应当清晰简洁明了,并且具有连续性,照明、防火、防汛等设备、设施齐全,保证行车、停车安全。
第十一条 停车场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且应处理好车与柱、墙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的关系,保证乘客上下车空间不受影响。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标准要求(尺寸m):
(一)标准车位:车间纵向净距2.00;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车间横向净距1.0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纵0.50,横1.00;
(二)靠边车位:车间纵向净距2.00;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车间横向净距1.0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纵0.50,横1.00。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小型汽车为7.00m,中型汽车为10.50m。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坡度%):
(一)通道形式为直线:小型汽车15,中型汽车12;
(二)通道形式为曲线:小型汽车12,中型汽车10。
第十五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医院:车位/100m²营业面积为0.20%;
(二)商场(建议):车位/100m²营业面积为0.30%;
(三)旅馆:车位/客房数量为0.18%;
(四)饭店:车位/100m²营业面积为1.70%;
(五)办公楼(建议):车位/100m²建筑面积为0.25%
(六)体育场(建议):车位/百座为1.00%;
(七)电影院:车位/百座为0.80%;
(八)游乐场:车位/100m²游览面积为0.05%;
(九)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为2.00%;
(十)住宅区(建议):车位/户为0.50%。
第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将停车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做到和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
第十七条 各县公安部门和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部门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平曲线半径,即圆曲线半径,当道路由一段直线转到另一段直线上去时,其转角的连接部分均采用圆弧形曲线,这种圆弧的半径称为平曲线半径。
(二)最大纵坡度,是指在设计中按公路等级与自然条件等因素所限定采用的最大纵坡值。纵坡指的是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三)纵向指机动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当墙柱结合时,车辆与墙、柱及其他构筑物的间距同时满足要求。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