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现将2025年4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终身禁驾人员”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4年2月9日19时40分许,周某民驾驶豫J**897小型轿车沿清丰县孟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六塔乡左留固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某勇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左某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周某民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4年4月6日6时9分许,王某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挥公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南环路由西向东石某驾驶的豫A**AJ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4年7月9日15时54分许,张某龙驾驶豫A**P24小型轿车在范县新区板桥路幸福花苑小区门口,与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朱某杰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龙在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4年6月10日13时39分许,杜某杰驾驶豫J**100小型轿车沿南乐县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交叉口时,与沿光明路由南向北王某然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然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然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转弯行驶未走非机动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且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4年1月28日21时18分许,王某刘驾驶豫J**73B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台前县恒润路时,与步行的张某芬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芬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王某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曝光原因: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南乐县215国道4-8公里
2、南乐县341国道519-522公里
请途经上述路段的车辆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切勿超速、逆行、疲劳驾驶。
姓名:李春莉
身份证号:41090*********0024
禁驾原因: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禁驾时间: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