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将2025年3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4年6月27日18时20分许,吴某锋驾驶豫J**86学小型教练车沿范县濮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博石化门口向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芳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吴某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4年3月30日9时50分许,刘某民驾驶晋A**0AE小型轿车,沿苏固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阳邵乡西阳邵村100米处时,与对向陈某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民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4年8月23日21时许,潘某奇驾驶三轮电动车沿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41国道交叉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冯某涛驾驶豫A**5R4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潘某奇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4年4月3日21时55分许,朱某飞驾驶冀E**037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濮阳县新南环胡状乡后柏桃村路口时,与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安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安受伤,朱某飞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朱某飞在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4年1月22日14时20分许,赵某暄驾驶豫JF**358小型轿车沿日凤34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侯庙镇光明大道交叉路口处调头时,与李某建驾驶豫J**65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赵某暄在没有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曝光原因: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台前县342国道453-456公里
2、清丰县214省道29-33公里
3、南乐县341国道485-490公里
请途经上述路段的车辆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切勿超速、逆行、疲劳驾驶。
姓名:张建伟
身份证号:41092*********1714
禁驾原因: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禁驾时间: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