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将2025年2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4年7月8日17时21分许,陈某兰驾驶电动四轮车沿益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祥和街交叉口时,与自北向南王勇驾驶的豫J**57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陈某兰驾驶电动四轮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24年3月10日15时许,张某阳驾驶豫J**018小型轿车沿濮阳市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河路交叉口右转时,与沿卫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苏某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阳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4年6月15日14时10分许,刘某红驾驶电动四轮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龙乡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灯王某驾驶豫J**38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红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右侧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24年1月12日8时3分许,杜某帆驾驶豫J**659小型轿车沿34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北门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等待左转王某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停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杜某帆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24年7月6日23时30分许,宋某文驾驶豫J**0A3小型轿车沿台前县黄河大道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花园小区门口时,与同向同车道行驶的刘某超驾驶豫J**G9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对向车道王某驾驶的豫J**15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宋某文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曝光原因: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濮阳县106国道566-569公里
2、清丰县214省道39-43公里
3、南乐县341国道510-513公里
请途经上述路段的车辆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切勿超速、逆行、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