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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实施《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管理规定》的 通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5 16:52:33    浏览:1508人/次    打印    关闭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实施《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管理规定》的通告


《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管理规定》已完成市司法部门审核备案,自20251125日起正式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市公安局

                              2025年1125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

濮公通〔2025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和交通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是指本市除各县行政辖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四条 停车设施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五条 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地下通道、高架桥梁和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

第六条 停车设施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50个为小型停车设施,可设置1个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大于50个、小于等于300个为中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数量大于300个、小于等于500个为大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为特大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单向行驶出入口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 停车设施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第八条 停车设施场内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小型汽车以外其他类型车辆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九条 停车设施场内主要交通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位设置。标准车位:2.5×6m,靠边车位:2.3×6m;条件受限时,宽度最小不应低于2.2m;垂直式、倾斜式(分为30°、40°、60°)停车位:2.5×6m,条件受限时,长度最小不应低于5.3m;

(二)停车场内通道。单向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宽度达到7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场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信息公示牌。进口处一侧需在显著位置(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颜色采用黄底黑字白图案白边框,上半部分为停车场指示标志和收费标准,下半部分为信息公示内容。尺寸为120cm×90cm;

(四)车位号尺寸为400×400mm;

(五)停车指示箭头尺寸为300×300mm,为便于管理设置,使车辆按规定车头朝外停放;

(六)地面导向箭头。分直行、左转、右转、左右转、左右转直行、掉头六种,国标规格,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七)道路分道线尺寸为10-15cm宽,黄色标线,设置在道路两侧及中间,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八)安全凸面镜。反光镜直径为800mm,设置于交通复杂的路口位置的墙面或柱面,起改善不通视区域状况的作用,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九)停车设施标志牌。设置在道路中央,用吊链安装或直接钉在墙面上,规格有圆形直径为600mm或500mm,方形边长为600mm×600mm或500mm×500mm。

第十条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尺寸为:长600cm(最长1560cm),宽250cm(最长325cm)。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上下车区域应设置白色填充线,车辆不应停放其上。其他车辆不应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白色填充线与停车位所在路段行驶方向成45°,线宽为6-10cm,间距为1m。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按照停车场总车位数的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宜设置在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第十一条 在停车设施内应当安装满足要求的监控设备,存在视线盲区等安全隐患情况的,应当采取设置减速带、减速让行标志、凸透镜等安全措施,停车设施内引导指示标志、标线应当清晰简洁明了,并且具有连续性,照明、防火、防汛等设备、设施齐全,保证行车、停车安全。

第十二条 停车场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且应处理好车与柱、墙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的关系,保证乘客上下车空间不受影响。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标准要求,标准车位(尺寸m):车间纵向净距2.00;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车间横向净距1.0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纵0.50,横1.00。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小型汽车为7.00m,中型汽车为10.50m。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坡度%):

(一)通道形式为直线:小型汽车15,中型汽车12;

(二)通道形式为曲线:小型汽车12,中型汽车10。

第十六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医院:车位指标为建筑面积的0.20%;

(二)商场(建议):车位指标为营业面积的0.30%;

(三)旅馆:车位指标为客房数量的0.18%;

(四)饭店:车位指标为营业面积的1.70%;

(五)办公楼(建议):车位指标为建筑面积的0.25%

(六)体育场(建议):一类体育场车位指标为座位总数的2.5%,二类体育场车位指标为座位总数的1.00%;

(七)电影院:一类电影院车位指标为总座位数的3%,二类电影院车位指标为总座位数的0.80%;

(八)游乐场:车位指标为游览面积的0.02%;

(九)火车站:车位指标为高峰日旅客总数的0.20%;

(十)住宅区(建议):车位指标为住户总数的50%。

第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将停车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做到和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

第十八条 各县公安机关和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部门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平曲线半径,即圆曲线半径,当道路由一段直线转到另一段直线上去时,其转角的连接部分均采用圆弧形曲线,这种圆弧的半径称为平曲线半径。

(二)最大纵坡度,是指在设计中按公路等级与自然条件等因素所限定采用的最大纵坡值。纵坡指的是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三)纵向指机动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当墙柱结合时,车辆与墙、柱及其他构筑物的间距同时满足要求。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管理规定

濮公通〔20257


为了规范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取缔市城区私自圈占、违法设置停车设施的行为,给市民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停车设施设置管理水平。根据《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备案

(一)申请。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建成的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符合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设施清单等资料,并加盖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公章后,向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提出备案申请。

(二)受理。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超出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退还申请资料。

(三)勘验测量。受理后,由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停管办”)组织现场勘验测量,初步确认停车设施进出口位置、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公示牌等停车设施设置方案,并出具《停车设施设置通知书》。

(四)验收。由市公安局停管办按照《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停车设施设置通知书》的要求,依法进行交通设施验收。

(五)备案发证。对通过交通设施验收的停车设施进行备案编号登记,制作《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在备案机关官网进行公示。申请人到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领取备案证书。

二、备案变更

(一)备案变更范围。包括停车设施面积、信息公示牌内容、停车位数量、进出口位置和数量的变更,停车设施法人变更。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申请备案变更。

(二)备案变更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递交申请资料,具体申请资料有:《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变更申请表》《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2.受理。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收到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

(三)备案变更审核。1.现场勘验。勘验环节和备案时的勘验环节相同。受理后,由市公安局停管办按照《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则》《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的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撰写《现场勘验报告》。2.资料审核。经市公安局停管办审核,停车设施具备继续运营条件的,制作《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变更告知书》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四)换证。依据《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变更告知书》制作新的《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申请人到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领取。

三、备案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1.备案申请人申请注销的;2.法人依法终止的;3.备案停车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二)备案注销申办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递交申请注销资料。具体资料有:《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注销申请表》《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受理。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专区收到注销申请后,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3.审核。由市公安局停管办对注销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制作《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注销告知书》,进行备案注销登记。4.公示。经备案机关审核完成后在备案机关官网进行公示。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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