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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有关规定》《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 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7-28 17:16:27    浏览:1390人/次    打印    关闭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有关规定》《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

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和管理服务水平,依法取缔市城区私自圈占、违法设置停车设施的行为,濮阳市公安局起草了《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有关规定》《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728日至20258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及法律法规依据请反馈至pystgbgs@163.com,电话:0393-8820518,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有关规定

2.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濮阳市公安局

                              2025728

附件1

 

濮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取缔市城区私自圈占、违法设置停车设施的行为,给市民提供便捷停车服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停车设施设置管理水平根据《濮阳停车管理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备案

(一)申请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建成的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符合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设施清单等资料,加盖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公章后,向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二)受理

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备案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超出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审核

1.初审。濮阳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停管办”)负责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资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合格通知书》;不合格出具《初审意见不合格通知书》,同时退还申请资料。

2.勘验测量。初审合格市公安局停管办组织现场勘验测量,初步确认停车设施进出口位置、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公示牌等停车设施设置方案,并出具《停车设施设置通知书》。

3.风险评估。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据《停车设施设置通知书》,对停车设施名称、位置、面积、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停车设施法人、停车设施经营者、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停车设施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期间,市公安局停管办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期满,由市公安局停管办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存入档案。

对存在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存在安全隐患、对道路交通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停车设施,风险评估不予通过。市公安局停管办制作濮阳机动车停车设施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退还申请资料。

4.验收。风险评估通过后,由市公安局停管办按照濮阳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停车场平面示意图》的要求,依法进行交通设施验收

5.备案登记。制作《濮阳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编号告知》,进行备案编号登记。

(四)发证

制作濮阳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在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备案机关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在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备案证书。

二、期满换证

(一)申请。备案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自备案有效期满前三十日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换证

)审核。分现场勘验测量资料审核两个环节。

1.备案期满换证现场勘验测量环节与备案申请的现场勘验测量环节相同。

2.资料审核。逐项审核备案期满换证资料和备案停车设施各项标准,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停管办制作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期满换证告知》,进行备案期满换证登记

换证根据市公安局停管办出具的《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期满换证告知》,换发新的《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申请人在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以下情形不予备案期满换证。1.备案有效期内停车设施存在矛盾影响社会稳定;2.备案有效期内停车设施法人或者管理人违法犯罪等情况无法正常经营的;3.依法不予备案期满换证的其他情形。

三、备案变更

(一)备案变更范围。备案变更仅包括停车设施面积、信息公示牌内容、停车位数量、进出口位置和数量的变更,停车设施法人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二)备案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具体申请资料有:《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变更申请表》《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

2.受理。濮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

(三)备案变更审核

1.现场。勘验环节和备案的勘验环节相同受理后,由市公安局停管办按照《濮阳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的要求进行现场并撰写《现场报告》。

2.资料审核。经市公安局停管办核准,符合备案变更要求的,制作《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变更告知书》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四)换证依据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变更告知书制作新的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申请人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四、备案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1.备案申请人申请注销的;2.法人依法终止的;3.备案申请人以欺骗、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4.备案停车设施损害群众、社会利益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经整改后再次发生的;5.备案停车设施法人因违法犯罪等情况无法正常经营的6.备案停车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二)备案注销申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注销资料。具体资料有:《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注销申请表》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注销申请后,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

3.审核。由市公安局停管办对注销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制作《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注销告知书》,进行备案注销登记。

4.公示。经备案机关审核完成后,在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备案机关官网上进行公示。

 

 

 

 

 

 

 

 

 

 

 

 

 

 

附件2

 

濮阳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规范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和交通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城区是指本市除各县行政辖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停车设施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公交站牌、地下通道、高架桥梁和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

 停车设施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50个为小型停车设施,出入口1个以上;停车位数量大于50、小于等于300个为中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数量大于300个、小于等于500个为大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为特大型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少于3,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单向行驶出入口不得小于5

 停车设施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停车设施场内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车辆尺寸和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小型汽车换算系数为(车辆尺寸22×车辆换算系数1.00=22个)。

 停车设施场内主要交通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位设置:标准车位:2.5×6m靠边车位:2.3×6m;条件受限时,宽度最小不应低于2.2m;垂直式、倾斜式(分为30°40°60°)停车位:2.5×6m,条件受限时,长度最小不应低于5.3m

(二)停车场内通道:单向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宽度达到7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场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信息公示牌:进口处一侧需在显著位置(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颜色采用黄底黑字白图案白边框,上半部分为停车场指示标志和收费标准,下半部分为信息公示内容。尺寸为:120cm×90cm

(四)车位号:400×400mm,为便于管理设置

(五)停车指示箭头:300×300mm,为便于管理设置,使车辆按规定车头朝外停放 

(六)地面导向箭头:分直行、左转、右转、左右转、左右转直行、掉头六种,国标规格,引导车辆确行驶

(七)道路分道线:10-15cm宽,黄色标线,设置在道路两侧及中间,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八)安全凸面镜:反光镜直径为800mm,设置于交通复杂的路口位置的墙面或柱面,起改善不通视区域状况的作用,引导车辆正确行驶

(九)停车设施标志牌:设置在道路中央,用吊链安装,或直接钉在墙面上,对停车设施的交通管理指挥,规格有圆形600mm、方形600×600mm、三角形700mm多种尺寸;

(十)停车设施安全隔离停车设施周围应当设置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宜设置钢制隔离护栏、石质隔离桩、花箱等设施,不宜设置石墩等隔离物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线为黄色标线,尺寸为:2.5×6m,条件受限时,长度最小不应低于5.3m。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上下车区域应设置黄色网状线,宽度为1.2m。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在停车位内施划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按照停车场总车位数的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宜设置在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在停车设施内应当安装满足要求的监控设备,存在视线盲区等安全隐患情况的,应当采取设置减速带、减速让行标志、凸透镜等安全措施,停车设施内引导指示标志、标线应当清晰简洁明了,并且具有连续性,照明、防火、防汛等设备、设施齐全,保证行车、停车安全。

十一 停车场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且应处理好车与柱、墙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的关系,保证乘客上下车空间不受影响。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标准要求(尺寸m):

(一)标准车位:车间纵向净距2.00;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车间横向净距1.0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纵0.50,横1.00

(二)靠边车位:车间纵向净距2.00;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车间横向净距1.0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纵0.50,横1.00

第十二 机动车停车设施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十 机动车停车设施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小型汽车为7.00m,中型汽车为10.50m

第十 机动车停车设施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坡度%):

(一)通道形式为直线:小型汽车15,中型汽车12

(二)通道形式为曲线:小型汽车12,中型汽车10

第十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医院:车位/100m²营业面积为0.20%

(二)商场(建议):车位/100m²营业面积为0.30%

(三)旅馆:车位/客房数量为0.18%

(四)饭店:车位/100m²营业面积为1.70%

(五)办公楼(建议):车位/100m²建筑面积为0.25%

(六)体育场(建议):车位/百座为1.00%

(七)电影院:车位/百座为0.80%

(八)游乐场:车位/100m²游览面积为0.05%

(九)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为2.00%

(十)住宅区(建议):车位/户为0.50%

第十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将停车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做到和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

第十 公安部门和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和规划备案。

第十 由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 规范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平曲线半径,即圆曲线半径,当道路由一段直线转到另一段直线上去时,其转角的连接部分均采用圆弧形曲线,这种圆弧的半径称为平曲线半径。

(二)最大纵坡度,是指在设计中按公路等级与自然条件等因素所限定采用的最大纵坡值。纵坡指的是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三)纵向指机动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当墙柱结合时,车辆与墙、柱及其他构筑物的间距同时满足要求。

十条 本规20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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