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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6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4 21:12:29    浏览:3119人/次    打印    关闭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6号建议的

 复

尊敬的刘玉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市城区道路违章停车实施分级处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应该遵守交通法的规定,民警现场对违法车辆拍照、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整个执法过程中无驾驶员在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对违法行为人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在河南省内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处罚200元,法律规定没有自由裁量权,无法按照200元以内的分级处罚。

目前,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严禁以罚代管在非主干道或者住宅小区周边,学校周边道路接送学生临时上下车的,医院周边道路接送病人临时上下车的,车站接送旅客短时上下车的,在不妨碍交通通行、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序停放的,恶劣天气下临时停车的,原则上不认定为违法停车、不予处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自2021222日起,对市城区内部分支路和背街小巷夜间十五处路段U(当日20:00次日8:00)临时占路有序停放的机动车,不再进行违法停车查处。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公安机关联合教育、城管执法局、交通等部门,开展了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单位文明交通示范社区文明交通示范企业文明交通示范学校文明交通示范村等创建活动,以远离机动车乱停乱放、文明驾车、规范停车为各项创建活动的核心内容;联合市文明办、市直工委,建立了由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文明交通志愿者上路执勤长效机制,志愿者上路协助交警工作,重点劝阻不规范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了不文明交通行为集中曝光活动,持续加大对包括乱停乱放等在内的不文明交通行为曝光力度,努力营造规范停车的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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