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豫公通〔2016〕27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
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委)、工信主管部门、民(宗)委(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卫生和计生委,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 2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梳理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是依法行政和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意见》精神,对本部门办理业务时需要群众开具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凡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相关单位在依法依规办理司法、行政事务中确需调查核实申请人相关事项的,由单位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派人、发函调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凡是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做好工作衔接。今后,对擅自要求群众提交《意见》规定之外的其它证明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追究责任。
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样式流程。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或有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应当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近亲属相关证明,应当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证明人的授权委托书(被证明人属未成年人的,应提交其合法监护人的委托书);被证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由近亲属或法定组织申请办理并提供身份证件;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出具他人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申请出具的符合《意见》精神的证明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无法查清事实或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应向群众说明情况。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应使用统一样式,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编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公民乘坐飞机、列车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式样按民航公安局、铁路公安局规定执行,由乘机(车)人到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开具。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办理业务需要群众开具证明的事项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培训,明确出具证明的范围、格式和要求。对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要求群众开具不符合《意见》精神的证明,在依法不予受理的同时,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由上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纠正。
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归口上报。
附件:1.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式样)
2. 注销户口证明(式样)
3. 亲属关系证明(式样)
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式样)
5.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式样)
6. 非正常死亡证明(式样)
7. 临时身份证明(式样)
8. 无犯罪记录证明(式样)
9.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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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8:证明格式(修改稿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