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安局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规范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快速、及时、妥善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及应急范围
本预案的实施,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的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保证救援和处理工作高效、快速、有序的进行。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人员构成及职责
为加强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濮阳市公安局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组、现场保护和交通疏导组、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若干工作组。
(一)现场指挥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美玉任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宋彦军任副组长,支队党委委员、各县大队大队长为成员。
职责:按照处置原则,负责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挥、组织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以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保护和交通疏导组:由案发地主管勤务的副大队长带领执勤民警组成,负责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疏导、管制和安全防范。
(三)抢险救援组:由案发地大队长及民警组成,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安监、交通、消防、社会施救等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四)事故调查组:由案发地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中队长和事故民警组成,负责对现场进行勘查、记录、拍摄,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图,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对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进行检验、记录。
(五)信息联络组:由交警支队领导及指挥室主任、事故科科长、案发地大队内勤组成,负责收集案件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做好上传下达、请示报告、对外新闻发布等工作,并按时逐级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汇报。
(六)后勤保障组:由案发地大队长及民警组成,负责死伤人员的安置,并根据勘查和抢救工作的需要,做好车辆、物资的调度工作。
(七)善后工作组:由案发地大队副大队长及民警组成,根据案情及警力的实际,指挥组抽调其它民警予以协助,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接警和出警
1、接处警记录。指挥中心及时受理路面报警、上级指示或巡逻民警报告,并认真做好接警记录。对接警后的处置情况,也应记录备案。
2、事故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了解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性质后,立即通知路面执勤民警先期处置现场,并迅速报告大队、支队领导,及时通知案发地事故民警出警。
3、交警大队辖区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在上级领导和支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到达之前,现场处置由案发地公安局主管领导或交警大队长统一指挥调度。
交警支队领导接报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迅速作出判断、处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调集增援民警、施救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
①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含当地安监部门);
②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即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处置,组织堵截、追缉,通报相邻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③有人员伤亡或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
④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及时通知该营运车辆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值班室应做好先期处置民警与支队领导、支队与110指挥中心的续报、联络工作,及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部门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级机关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二)现场处置
1、路面巡逻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停放好警车,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划定警戒区,同时迅速查明现场情况(伤亡情况、事故形态等),向支队领导和事故值班室续报,并在确认中心现场无安全隐患前提下,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减少损失。
对于因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品化学泄漏等其它危险情况,不得盲目操作,应立即向领导报告,按指令启动其它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及损失。
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确认当事人,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在关证件,并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2、交警支队领导应根据预案迅速分工,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
3、现场保护和交通疏导组对现场进行警戒或管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白天200米外、夜间500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并利用可变信息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车辆、行人绕行。根据现场情况,允许车辆通行的,做好现场警戒和疏导工作,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或减速通过。对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和冰雪恶劣天气,或者弯道、陡坡、拱坡等视距不良的事故现场,应增设警戒标志和人员,扩大警戒距离,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2)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引导指挥、消防、急救、勘查、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便于勘查、救援的位置(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3)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离现场划定范围,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4、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民警予以积极协助。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受伤人员的原始位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已死亡的,由医疗、急救机构医生确认。
5、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现场勘查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勘验技术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对本预案适用的事故现场,必须进行摄像。
勘查现场期间,应当向现场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寻找证人,记录有关情况和证人的联系方法,在勘查现场同时或者之后进行询问。同时,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遇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视情况可以对肇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6、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当接到群众报警后应迅速了解基本案情、判明案件性质;在赶赴现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处置,并对现场进行详细了解;同时,根据报警人所提供的情况或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证据,初步判断逃逸车辆的基本特征、逃跑的方向、时间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种类、颜色、特征、车辆的牌号等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迅速进行设卡、布网追缉。
7、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由交警支队分管事故领导对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进行复核,发现遗漏、错误应当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拒绝签名或者无见证人的,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注明。
8、现场勘查结束后,交警部门应当组织清理现场,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和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移走,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须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民警方可撤离现场。
9、对因条件限制或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事故现场,经现场指挥组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全部现场,并视现场范围大小安排警力进行警戒,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线不得撤除;保留部分现场的,只对所保留部分进行警戒。
(三)善后工作及材料汇总上报
1、后勤保障组应及时确定伤者所住医院、伤情和安置情况,死者尸体处理情况、家属及联系方式,视情况通知当事人家属及相关单位。
2、现场指挥组应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3、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讯问当事人,查找证人,进行检验鉴定,展开事故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信息联络组应综合事故救援、调查等情况,按照要求写出事故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逐级上报省交警总队、本级公安机关。需要发布事故情况的,经领导小组批准指定新闻发言人发布事故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县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指挥、现场勘查、交通疏导、现场抢救、事故善后处理的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出警,救助及时,确保人员伤亡减小到最低限度。
2、 强化物资装备。一是现场勘查车辆必须备有足够的发(反)光警示标志牌、反光锥筒、现场警戒隔离带和照明设备等安全防护装备。执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必须穿着发(反)光背心。二是现场勘查车辆必须备有抢救伤员药品及救助简易器材,如:止血绷带、固定架板及其它必备药品等。
3、 搞好协调配合。各大队要与定点急救医院、消防救援支队等建立交通事故协调联动快速处置机制,形成布局合理、高效运转的抢救网络。
4、加强信息反馈。各县辖区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市局指挥中心。对报告不及时或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对县局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