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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濮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关于市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9-7 10:53:29    浏览:28309人/次    打印    关闭

 

濮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关于市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濮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濮阳市城区文明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东至新106国道(S209),南至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与濮阳县行政区交界线和S101(沿挥公大道向西至大广高速路段),西至大广高速,北至濮范高速。

二、市民行为。携犬出户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牵领并束犬链(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三、公安部门职责。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由市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其它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各区负责管理。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职责。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对市民不文明养犬进行劝导,严禁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遛狗。

六、分包网格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在负责好网格任务的同时,对网格内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遛狗进行劝导,对不听从劝阻的可向公安和城管部门反映。公安部门电话:110,城管部门电话:123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发布之日自行解除。

   濮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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