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30日起,濮阳市公安局开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为“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
三、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行政审批专用章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混用。除在系统专网办理不需加盖印章的项目外,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方可有效。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公安机关派驻政府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特此公告。
濮阳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