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安局
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0号建议的
答 复
尊敬的张丽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现对代表们建议中涉及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由来
我市的“禁放”工作是199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在1994年11月30日濮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上听取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的报告”后,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而通过的,并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濮人常[1994]23号),并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1995年1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濮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为充分尊重广大人民意愿,营造春节欢乐、祥和的气氛,解决法令和传统文化、习惯的冲突。 2006年1月11日,濮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城区内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即:市城区内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七,每日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全天燃放。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决定》我市从1995年的“禁放”变成了今天的“限放”。2016年10月21日,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废止《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城区内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决定。鉴于当时环保形势和我省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2016年11月21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濮阳市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印发了《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由于我市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升,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1月2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扩大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公告》。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和安全管理形势下,市政府结合我地实际,经过认真研究,于2019年4月1日出台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濮阳市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濮政[2016]82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公告》(2018年1月2日)。
二、《办法》主要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一是重新划定了濮阳市的禁燃禁放区域。文件中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在我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段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二是重新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文件中规定:全市按照所辖区域对烟花爆竹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 “初级网格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 “中级网格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是 “高级网格长”。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供销合作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气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追求绿色生活方式的宣传工作。三是重新梳理并规范了对各种行为的奖惩标准。文件中规定:对违规销售、燃放、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主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罚款和拘留处罚。对于对违反本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一个年度内,在“网格长”所辖区域,被市级检查核实的,发现一次对 “初级网格长”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对 “初级网格长”公开约谈,对 “中级网格长”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对 “初级网格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 “中级网格长”公开约谈,对 “高级网格长”通报批评;发现四次对 “中级网格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 “高级网格长”公开约谈;发现五次以上对 “高级网格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为切实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进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告知烟花爆竹管控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城市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加大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卡、悬挂条幅、签订承诺书、设置展板、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深入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上门入户,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区域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二是构建监管网格。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辖区域对烟花爆竹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 “初级网格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 “中级网格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是 “高级网格长”。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三是突出源头治理。各级执法部门要立足各自阵地,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交通收费(查控)站点、各级治安卡点开展流动稽查活动,并加强高速公路匝道口、国道、省道,以及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的巡查堵控,特别是对大货车、面包车、农用车,要重点拦截检查,防止周边地区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我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销售市场监管,规范非禁放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特别是重点加强禁放区与非禁放区接壤部位的检查管控。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空关房以及城郊接合部偏僻区域的排查,捣毁一批私存私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现实隐患。四是强化督查问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一经发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迅速启动问责机制,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收到成效。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