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第八届二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
答 复
尊敬的赵洪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家养宠物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城区内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养犬,并逐渐形成了较为庞大的群体,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等,群众投诉多、意见大。
基于以上原因,早在2011年,市公安局在赴洛阳、安阳等地实地学习后,结合我市实际着手起草了《濮阳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此后又根据法制办审核意见进行了完善修改,并再次报批市政府法制办。目前,我市城市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同时,根据“市长办公会”有关决议,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现交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牵头落实。
解决我市城区养犬问题应当首先出台一部关于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才能建立起由城市综合执法、卫生防疫、公安、工商以及各基层政府组织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各项执法管理活动才能有执法依据,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地运转。
目前,公安机关对养犬管理的法律依据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构成案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市尚未出台关养犬管理规范性文件之前,下步我们公安机关将根据现有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接处警工作,对构成案件的将坚决依法处理。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