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冬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会议精神,全力做好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测评迎检工作,深入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不断提升市民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11月1日至1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区域
1.主城区:主次干道、主要路口,汽车站、火车站“两站区域”、学校、医院、商业区及周边道路;
2.各县区:县建成区、国省道、县乡主干公路、农村道路。
二、整治重点违法行为
1.重中型货车、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违规进入市区道路、非法改装、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进入城市禁行区域违法行为;
2.行人闯红灯、翻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横穿道路不走斑马线、在车行道内兜售或散发物品、小广告、拦车乞讨等违法行为;
3.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机动车乱停放、乱变道、乱用灯光“三乱”及酒驾、醉酒、毒驾“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重中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校车等重点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驾驶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在国省道、农村道路上超速、超载、逆行、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六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暂扣其车辆。对暂扣的违法车辆,无合法来历证明的一律不予放行;对行人翻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内兜售(散发)物品、拦车乞讨等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坚决予以顶格处罚;对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非法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并处吊销驾驶证、2000元罚款处罚;对非法改装车辆的,一律强制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在整治过程中,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4日起实施。
濮阳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