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加大路检路查,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做好外围管控的同时,在市城区重点路段、关键路口增加执勤人员,严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冒黑烟车(通常指农用车、三马车、拖拉机等明显冒黑烟的车辆),对查处的高污染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罚款、记分、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等综合处理措施;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污染控制装置和尾气不达标柴油货车,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运输企业,撤销其运营资质;对柴油货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强化城区主干道巡逻,加大路面巡逻频次和密度,及时发现、查扣高污染机动车。公安机关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列入限行(禁行)区视频监控和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电子抓拍、精准拦截、现场查扣。公安机关严格货车“入市通行证”审核把关,严禁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发放“入市通行证”。
第三条 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社会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社会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落实错峰运输要求,严禁使用高污染车辆;地方公安机关和油田公安机关按照辖区划分,切实做好各自辖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明显冒黑烟的营运机动车进行监督维修治理;城市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市政建设、建筑工地等行业、单位督促检查,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租用高污染机动车,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高污染机动车,除依法处罚外,须抄报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一案双查”。
第四条 严格机动车销售、注册登记管理。从2019年7月1日起,达不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准在濮阳市行政区内销售,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强化在用机动车审验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依据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两个标准进行环保尾气检测;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严格二手车转入监管。转入濮阳市行政区域的外埠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不得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建立高污染机动车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利用“12369环保热线”,对高污染机动车进行积极举报。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予以奖励,同时将举报线索移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禁用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下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建、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各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高污染机动车管控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