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
濮阳市公安局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细则
(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结合工作实际,就全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事项,制定分类细则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有亲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5、现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6、曾经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活轨迹、是否有户口);
7、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居委会负责人、知情人);
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9、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二、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有亲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注意事项: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有接生人员的,提供接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接生证明;
3、视情选择以下材料之一:监护人为其祖父或外祖母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男性与祖父、女性与外祖母);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定书;
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父母死亡或户口注销证明;
6、现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7、曾经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活轨迹、是否有户口);
8、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居委会负责人、知情人);
9、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10、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二)注意事项:登记户口时,监护双方的家庭关系由以下资料之一确定:社区民警调查报告,亲子鉴定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定书。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二)注意事项:
1、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脱钩。
2、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
2、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若申请随父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可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亲子鉴定。
3、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若《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信息,即可随父落户。
五、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收养人或抚养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
4、属抚养关系的,抚养人提供《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承诺书》;
5、对身份来源、生活轨迹不明的无户口人员,需提供《无户口人员DNA、指掌纹信息核查单》。
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7、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情况)。
(二)注意事项:
1、符合收养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办《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抚养公证。
3、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且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户口,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4、对身份来源、生活轨迹不明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掌纹信息和人像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5、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六、出生在当地且长期在当地生活居住,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一)有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原始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代证编码本、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件等);
3、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二)无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
1、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无户口人员DNA、指掌纹信息核查单。
(3)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居委会负责人、知情人);
(4)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2、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的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其中年龄超过16周岁的,采集其指掌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2)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七、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3、原始户籍档案;
4、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八、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原籍出具无户口证明;
3、原籍户籍资料;原籍无户籍资料的,提供《无户口人员DNA、指掌纹信息核查单》;
4、现住地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居委会负责人、知情人);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6、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原籍有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由原籍补录户口。
2、如原籍户籍资料齐全,在本地长期居住,也可在现住地登记户口。
3、原籍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且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由现住地补录户口。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的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其中年龄超过16周岁的,采集其指掌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九、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可提供超期的迁移证;
4、人口信息系统无迁移记录的,提供原始户籍资料(一代证编码本、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等);
5、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人口信息系统迁移记录和网上核查、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外地迁入户口未落户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2、本地户口迁出未落户的,按迁出未落户恢复户口。
十、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具有我市户籍的监护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须填写为中文),国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具备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4、我市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落户时留存该证原件。
(二)注意事项:
1、国外出生的孩子,持有国外护照的,不予落户。
2、国外出生证无存联的,落户时留存复印件,在出生证原件上注明已落户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持有中国护照的,落户时不留存护照。
4、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政府已安置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痴呆傻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经办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的集体户口簿、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的安置文件;
4、无户口人员DNA、指掌纹信息核查单;
5、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二)注意事项:
1、户籍民警按照安置文件提供的无户口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户口。
2、对身份来源、生活轨迹不明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掌纹信息和人像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十二、政府未安置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痴呆傻等生活轨迹不清、来历不明无户口人员
(一)申报材料
1、本人或其他关系人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关系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村(居)集体户口簿;
3、村(居)委会证明;
4、寻亲公告;
5、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居委会负责人、知情人);
6、随子女入户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无户口人员DNA、指掌纹信息核查单;
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9、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子女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子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凭亲子鉴定证明,按上述要求,随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2、子女未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其所在村(居)委会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将其户口登记在村(居)集体户。待子女成年后,凭亲子鉴定证明可办理户口迁移。
3、公安机关要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掌纹信息和人像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十三、政府安置的弃婴及打拐解救儿童
申报材料: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
3、《无户口人员DNA、指掌纹信息核查单》。
4、对于弃婴:儿童福利机构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对于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在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的儿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提供案件情况说明;
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及无户口事实等);
7、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十四、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申 请 人 | 姓 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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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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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户 口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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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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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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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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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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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原因及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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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非婚生育说明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县) (医院/住址)生育 孩(姓名 ,男/女),彼时双方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特此说明。
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均由本人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为登记户口而进行的必要核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说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说明人非当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在提交说明时提供原件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