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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4 11:42:10    浏览:60477人/次    打印    关闭

濮阳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时期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深化工作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奖励对象:提供线索的广大人民群众。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分为刑事(经济)犯罪、涉恐违法犯罪、邪教违法犯罪、涉毒违法犯罪、治安管理、火灾隐患、交通管理七个部分。

第四条  奖励条件: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案件侦破、犯罪嫌疑人抓获等发挥直接或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系列案件不重复奖励;直接作用是指群众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制止违法犯罪、安全事故发生等;重要作用是指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等。

第五条  举报刑事(经济)犯罪方面

(一)破获刑事(经济)案件:

1、通过举报线索,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根据作用大小奖励1万元-3万元;破获省督办案件,根据作用大小奖励5000元-2万元;破获市督办案件,奖励3000元-1万元;

2、通过举报线索,破获命案,根据作用大小奖励1万元-2万元;

3、通过举报线索,破获抢劫、强奸、爆炸、涉枪、投毒、放火、绑架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系列案件,根据作用大小奖励5000元-5万元;

4、通过举报线索,破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根据作用大小奖励5000元-1万元;

5、通过举报线索,破获扒窃、绺窃,奖励根据作用大小1000元-3000元;

6、通过举报线索,破获其他一般刑事、经济案件,根据作用大小奖励500元-2000元。

(二)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1、通过举报线索,抓获公安部督捕逃犯,奖励1万元;直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2万元。

2、通过举报线索,抓获省督捕逃犯、命案逃犯,奖励50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1万元;抓获市督捕逃犯,奖励30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5000元。

3、通过举报线索,抓获抢劫、爆炸、投毒、放火、涉枪、绑架等重大刑事案件逃犯或系列案件逃犯、历年网上逃犯,奖励50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10000元。

4、通过举报线索,抓获一般逃犯,奖励500元-10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2000元。

(三)其它方面奖励标准:

举报商业贿赂案件、假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经查实破获的,按案值3%-5%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举报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案件线索,经查实破获的,按案值1%-3%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

第六条  举报涉恐涉爆违法犯罪方面

公民和组织举报以下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 = 1 \* GB3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 2 \* GB3 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 3 \* GB3 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 4 \* GB3 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传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 5 \* GB3 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核和辐射等物品的;非法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

对群众举报且采用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

A:举报 = 1 \* GB3 = 2 \* GB3 = 3 \* GB3 = 4 \* GB3 类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奖励1000-1万元;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3万元;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4万-5万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B:举报 = 5 \* GB3 类线索的,按以下方法奖励:

(一)通过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500元-3000元;

(二)通过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民用枪(猎枪、小口径枪)、非制式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奖励1000元-5000元;

(三)通过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1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奖励500元-2000元;

(四)通过举报线索,查破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窝点的,奖励2000元-3万元。

第七条  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方面

(一)通过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发现***等邪教组织制作图片、光盘、条幅、标语、书籍、传单、报刊、喷图、挂历等反宣品的场所,奖励1000元-2000元;

(二)通过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抓获***等邪教组织在居民区、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播放邪教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 、喷涂、张贴悬挂邪教横幅、条幅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奖励2000元-3000元;

(三)自行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发现抓获***等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插播广播、电视的;组织非法聚众签名活动等现行犯罪的,奖励4000元-1万元。

第八条  举报涉毒违法方面

(一)通过举报线索,每顺线处罚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强制隔离的,再奖励1000元;  

(二)通过举报线索,收缴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甲基苯丙胺)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需换算成***]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奖励500元-3000元;   

2、50-1000克以下,奖励3000元-2万元;   

3、1000克以上,奖励2万元-5万元。  

(三)通过举报线索,查获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000克以下的,奖励2000元-3000元;5千克以上的,奖励3000元-2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奖励1000元-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奖励2000元-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奖励500元-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奖励1000元-1万元。  

(四)通过举报线索,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奖励500元-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5000元。

2、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奖励1000元-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奖励2000元-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治安管理方面

(一)通过举报线索,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以及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奖励2000元-2万元;

(二)通过举报线索,查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奖励1000元-1万元;

(三)通过举报线索,查获走私淫秽物品或涉黄、涉赌犯罪的,奖励500元-5000元;

(四)通过举报线索,查获其它扰乱市场秩序、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有价票证和车票船票、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奖励500元-3000元;

(五)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旧手机交易业、寄卖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等行业场所业主提供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款奖励。

第十条  举报火灾隐患方面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经核查属实奖励500元-1000元;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经核查属实奖励500元-1000元;

(三)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严重影响逃生疏散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能立即整改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能立即整改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严重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拆除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八)违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九)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宿人员在10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1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十一)对单位、场所规模小,火灾危险性低,发现的火灾隐患轻微、能够立即整改,不影响防灭火和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交通管理方面

(一)破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

1、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奖励5000元;

2、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1万元。

(二)破获交通肇事致人受伤逃逸案件:

1、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人轻微伤逃逸案件的,奖励5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1000元;

2、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人轻伤逃逸案件的,奖励10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2000元;

3、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案件的,奖励20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3000元。

(三)破获交通肇事致财产损失逃逸案件:

1、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逃逸案件的,奖励3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500元;

2、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逃逸案件的,奖励5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800元;

3、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逃逸案件的,奖励8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1500元;

4、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交通肇事致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逃逸案件的,奖励1500元;直接或协助抓获肇事逃逸人的,奖励3000元。

(四)举报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假牌假证,校车(从事校车业务)、公路(旅游)客运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按其作用大小奖励200元-1万元。

(五)举报市城区机动车违法行驶线索的、举报出租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违法停车线索的,按其违法行为轻重给予20元以下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影响特别恶劣的涉黄、涉赌案件、涉及儿童等未成年人案件的线索,涉及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线索和有影响的安全隐患线索,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十三条  多人举报同一案(事)件或同一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金归属。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

 

第三章  奖励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市公安局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局指挥中心、治安支队、刑侦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特警支队、经侦支队、网警支队、国保支队、禁毒支队、反恐科、后勤保障部、法制支队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负责接受人民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评审和奖励金额的核定。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的行为,由受理单位填写《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核表》,向市公安局评审委员会申报,同时出具相关意见,并附相关处理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进行受理、甄别、督办、统计等有关工作,各责任警种负责查证、反馈、统计和回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同时按省、市有关见义勇为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兑现

 

第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审核、审批后,立即进行奖金发放。发放的形式,可依据被奖励人的意思,来领取现金或进行转账。

第十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先进典型的宣传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和表彰宣传工作联系制度。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典型、凝聚民心,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大力表彰体现先进性和时代特征、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典型,进行树立、学习宣传,扩大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力。在宣传时,要注意保密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公安局、城区各分局涉及群众举报线索的奖励,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2、公安部门已掌握的线索;

3、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或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案件受害人及亲属举报的线索;

5、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6、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为获取奖励进行虚假举报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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