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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3-1 09:41:34    浏览:64354人/次    打印    关闭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你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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