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濮阳市公安网站!
首页 新闻 政务服务 党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大厅 警民互动
 首页 > 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

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8 11:03:25    浏览:78171人/次    打印    关闭

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Copyright © 2015-2026   濮阳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29637号      
地址:濮阳市胜利中路16号   电话:0393-8820000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2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