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户口须知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落户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2、父母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应出具该婴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
3、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接生医院或医疗、卫生部门开具的出生证明办理入户。在家中或其他地方出生的,凭接生人员出具的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和单位(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后办理入户。
4、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同意入户证明(随父落户由父亲单位出证明,随母落户由母亲单位出证明);
5、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持上述手续和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