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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2-23 11:33:17    点击:73113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的通知
濮公通〔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局: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6〕334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公安局协商,现就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进行宣传,敦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觉接受处理,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自觉缴纳罚款。
    (二)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三)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违法未处理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四)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二、对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罚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并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人民法院应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依法缴纳交通罚款义务,充分做好释明工作。对释明后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在作出扣押裁定或拘留决定后,对于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难以查找的,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应运用路面巡查、大数据查找等手段积极协助查扣车辆或查找被执行人,并及时将协查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报纸、 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予以限制消费。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争取查处一批、清理一批、执行一批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大户,共同营造濮阳平安、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濮阳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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